“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今日上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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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法律得到全面重构
别涛介绍说:“十年来,生态环境法规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绩效最为显著的十年。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16件。比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法、湿地保护法等。生态环保领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2014年,全面修改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在创新环保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惩治力度、推动信息公开、引入公益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确立了按日连续罚款等处罚规则,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在完善生态环境单项法方面,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修订了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等一批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和湿地保护、生物安全等生态要素方面的法律,用法治手段捍卫蓝天、碧水、净土。
在创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立法方面,生态环境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动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全面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白洋淀流域等协同立法,通过“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
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基本制度。建立严惩重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在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压实党委政府责任方面,生态环境部配合制定并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专项党内法规,强化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问责,推动落实生态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别涛表示,十年来,制修订的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在十年前基数上分别增加79%和331%,国家标准增加近80%,地方标准增加了3倍以上。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一是标准体系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到10年时间(2012年11月8日-2022年9月9日),国家发布各类生态环境标准1217项,占50年生态环境标准累计总数的44%;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265项,占50年累计总数的77%。
二是环境质量标准的引领作用前所未有。首先,现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并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标准比较、衔接,明确了较长时间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够引领和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其次,十年来,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发生了根本性、转折性变化。
三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倒逼作用前所未有。首先,十年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要求逐步与国际接轨。其次,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法全面强化“超标即违法”原则,增加按日计罚、单位和个人双罚等超标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上述这些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既大幅降低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倒逼国内重点行业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同类行业的技术水平,推动了行业技术经济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从无到有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0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
别涛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抓住《民法典》编纂机遇,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集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内容,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地方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改革打破了“无法可依”局面。。
二是制度体系建设呈现“井喷式”增长。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并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文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初步覆盖了全环境要素。各地制定印发了赔偿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线索筛查、鉴定评估、磋商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有效提高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别涛透露,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实施依法治污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现有生态环保法律进行梳理,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使生态环保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协调统一。尤其是加快制修订生态保护监管、新污染物治理、碳排放核算和交易等方面标准规范,并梳理研究现行标准共性技术内容,增强标准体系协调性。动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中国经济网 记者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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