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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某于2006年向通信公司申请并开通MO套餐业务时,我国通信市场尚处于第二代数字化系统阶段,即2G网络时代,周某开通的是2G网络下包月套餐服务,双方形成并履行的是2G网络的通信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周某可以直接享受4G/5G网络服务。周某要求将2G网络的CMWAP包月套餐直接适用于5G服务,发送短信申请5G体验包,通信公司多次告知周某因5G网络体验包与MO套餐互斥,须取消MO套餐后方可体验5G网络。
2021年5月17日,省通信管理局向周某作出信访答复书,建议周某通过通信营业厅选择办理变更相适应的套餐服务并取消现套餐后体验5G网络。如对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复查。2021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周某对省通信管理局答复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0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通信公司依法恢复成功开通的30GB 5G网络体验包的5G网络及5G基础服务,支付其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一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22)鲁06民终606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之间已形成通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周某所谓的通信公司承诺“不换号、不换卡、不登记”即可享受5G网络服务,该种业务说明仅系为吸引更多2G/3G用户使用4G/5G网络所作出的更为便捷的流程承诺,该业务说明并未承诺周某使用的2G网络下的WAP包月套餐自动享有4G/5G服务,也未承诺之前的2G用户可以不办理4G/5G套餐即可享受4G/5G网络。
周某请求将其2G时期办理的CMWAP包月套餐直接适用于5G服务,属于变更电信服务合同内容,需与通信公司达成新的协议或补充电信服务合同的内容。现通信公司已明确告知周某使用CMWAP上网的2G用户不变更套餐,无法直接办理5G服务,双方对电信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周某拒绝变更套餐业务,坚决要求通信公司为其开通5G网络、提供5G基础服务,而依据通信公司公布的4G、5G业务规则,不退订CMWAP包月套餐无法办理5G业务,该业务规则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变更通信服务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
通信公司已经提供了当地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关于WAP包月套餐无法使用5G网络等说明,该证据合法有效,说明的内容能够证明需取消MO套餐后才能体验5G网络,周某拒绝取消MO套餐,因其个人原因导致的结果应由周某个人承担。周某所谓的5G基础服务与套餐资费完全是两个业务,5G基础服务是免费的主张,是周某自己的臆断。通信公司已经对包括周某在内的客户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说明,周某对未退订2G网络的MO套餐而申请开通5G体验包后无法使用5G网络的结果是明知的,应自行承担后果。
周某要求通信公司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一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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