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第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0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
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
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对首次授予的201名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
三、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的独立意
见。
因实施完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流程后,将涉及股本及注册
资本减少,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
根据公司实际运作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细节进行修订。以上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对注
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和修改,同意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以来,遵照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
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马作武、唐清泉、萧 端、齐德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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